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公诉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仙居县**街道**路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7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2月2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2011年4月15日因赌博被南靖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沈某某、黄某某、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高某某、张某甲、王某某、苏某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至同年12月15日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吴某某、陈某丙(均另案处理)经商议后利用网络,在微信社交软件上建立名为“七猫娱乐会所”等赌博群。三人在线上招募被告人沈某某作为该赌博群的“护群”。三人在线下组建“工作室”,购买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招募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孙某某、蔡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高某某、苏某甲等人在福建省上杭县**镇**路**号出租屋内共同开设赌场。群内以押“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庄家竞庄后以上庄抽取10%的赌资、下庄抽取5%的赌资的方式非法获利,其间共抽头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70余万元,抽头后以“福利”返还参赌人员共计300余万元。
现查明,被告人卢某某为赌博工作室股东,且为工作室现场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人员工资发放等;被告人沈某某为赌博群护群人员,负责建立赌博群以及甄别参赌人员,维持群内秩序等护群工作;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为赌博群内管理人员,负责维持赌博群内秩序等;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为财务人员,负责赌资收取、转账结算等;被告人孙某某负责赌博输赢统计等;被告人苏某甲、高某某、张某甲在赌博群内假冒参赌人员,陪赌活跃赌博气氛等。
现查明,被告人卢某某、沈某某涉案金额达570余万元,被告人沈某某作为护群个人非法获利1.2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涉案金额570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1.5万余元;被告人孙某某涉案金额530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陈某甲涉案金额470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陈某乙涉案金额470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高某某涉案金额470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甲涉案金额470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涉案金额400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1.2万余元;被告人苏某甲涉案金额400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1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系主动投案,其余被告人均系抓捕归案。被告人黄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5万元,被告人陈某甲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陈某乙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被告人高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被告人张某甲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被告人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2万元,被告人苏某甲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开户信息及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乙、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沈某某、黄某某、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高某某、张某甲、王某某、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财付通数据、支付宝数据、手机资料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沈某某、黄某某、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高某某、张某甲、王某某、苏某甲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卢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沈某某、黄某某、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高某某、张某甲、王某某、苏某甲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琦倩
检察官助理:宓佳薇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沈某某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高某某、张某甲、王某某、苏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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