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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熊某某等3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012002********,汉族,大专文化,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4212002********,汉族,中专文化,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01200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依法指定景谷县公安局管辖,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卢某某、熊某某、陈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份,被告人卢某某、熊某某、陈某某在网络上看见一则招聘广告后相约到缅甸打工。同年6月13日,三人从四川省西昌市乘客车到达云南省昆明市,6月14日乘坐飞机从昆明市到达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机场。在一名陌生男子的安排下,三人先后乘车、步行,采取绕关避卡的方式经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到达缅甸邦康打工。因缅甸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卢某某、熊某某、陈某某共同商量后决定偷渡回国。2020年10月26日,三人乘坐三轮车到达中缅边境,又乘坐皮划艇从缅甸偷渡进入中国孟连县。案发后,卢某某、熊某某、陈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活动轨迹查询记录、通话记录查询清单;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3.被告人卢某某、熊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熊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熊某某、陈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属共同犯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熊某某、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卢某某、熊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卢某某、熊某某、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亚月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熊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两册、起诉书十八份、证据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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