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王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76********,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号。曾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8月9日释放。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2月4日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83********,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18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3年10月8日释放。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6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5月15日、7月15日重新收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租赁淮南市田家庵区租赁房屋,购买相关设备进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身份证证件及印章,至案发被告人卢某某共计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289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100多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16个,非法获利81210.31元;被告人王某某共计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282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100多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12个,非法获利63550.0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2号期间,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租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楼****处设立制假窝点,购买人通过电话、微信与二人联系后,卢某某、王某某按照购买人的要求和资料制作假证件,再以100-400元价格不等多次为他人伪造、买卖证件、身份证,至2019年7月2号侦查机关现场查获该窝点并依法扣押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章370多枚及假证书成品和半成品若干,打印机三台、电脑一台。经查实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伪造姓名为李某甲、杨某某、胡某某等11人的户口本、结婚证、行驶证;印有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姓名为李某乙、刘某某、曹某某等75人的出生证明、特种作业操作证、高中毕业证等证件;姓名为张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等12人的身份证,二人共计非法获利63550.04元。

2.在化建村4号楼13室被侦查机关查获后,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租赁淮南市田家庵区租住**街道**大院***室作为制假窝点继续伪造、买卖证件、印章。至2019年10月,经查实被告人卢某某伪造姓名为彭某某、张某某等7人户口本、结婚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印有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姓名为葛某某、余某某等30人的高中毕业证、大专毕业证、**咨询证书;姓名为李某丙、苏某某等4人身份证件,其共计非法获利17660.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高中毕业证、特种作业操作证、身份证等物证及照片;

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陆某某、许某甲、许某乙、李某某、王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苏某某、刘某丙、张某某、王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报告;

6.电子数据检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均系一人犯数罪,根据该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该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玲玲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均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