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4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被告人甘某某均系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公司第九事业部员工。2019年5月9日,卢某某、甘某某在工厂B5厂房三楼车间上班时,合伙盗窃**公司40部华为荣耀10 成品手机后离开工厂。经鉴定,涉案手机价格鉴定为人民币50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短信聊天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丽珠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甘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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