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李国镇,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住**镇**村**庄**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邓伯科,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田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8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卢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镇**巷**号**商店内,通过手机微信收受“六合彩”投注非法牟利,先由被告人田某某接受他人投注,再将投注对账单和投注额通过手机微信与卢进行交收,卢返给田2%至10%不等的水钱。经统计,卢某某和田某某共收受六合彩投注额约13.7万元,卢返给田水钱共约5000元-6000元。公安人员于2019年8月10日在**镇**社区**商业街**烤吧内将田某某抓获,后于同年8月21日在**镇**花园**栋**房内将卢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郭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卢某某等二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田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策榕
2019年12月10日
附:
1.卢某某等二名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1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1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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