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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祖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1341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路**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号**室因犯绑架罪2007年2月8日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于2014年8月9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祖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卢某某、祖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各自提供个人银行卡帮助犯罪团伙以银行转账方式掩饰隐瞒款项,其中,被害人葛某某、胡某某、查某某、刘某某、伍某某、杨某某、陶某某等人被骗款项329万余元转入被告人卢某某银行账户后被卢某某转出至犯罪团伙提供的其他账户,被害人葛某某、胡某某、查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芳等人被骗款项65万余元转入被告人祖某某银行账户后被其转出用于个人还债等事务。

另查明,被告人祖某某现已退赃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流水、收条等书证;

3.证人任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归案情况说明;

4.被害人葛某某、查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卢某某、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祖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款,仍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属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祖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祖某某曾因绑架被刑事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祖某某已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祖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怡哲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被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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