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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程某某非法经营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28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5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住深圳市龙华******单元**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9年3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94********,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路**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小区**栋**。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9年3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7日、2019年9月17日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8月期间,**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W*** X*****(新加坡人,在逃)、郭某某(情况不详,在逃)先后在本市**大厦、**大厦租赁办公场所,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通过电话营销、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在国内招揽客户登录**公司开发的外汇交易平台(网址:WWW.*****.com)进行外汇按金交易。交易模式:T+O,24小时交易,100倍杠杆(根据保证金情况可调至50倍或25倍)。

2018年10月份,**公司在已无实体办公运营的情况下,推出“炒汇全托管模式”,即无需客户操作,客户将资金存入外汇交易平台个人账户,与**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香港**有限公司签订账户托管电子协议,又由香港**有限公司与香港**有限公司达成托管合作,由香港**有限公司专业操盘手操作炒汇,获利金额**公司与客户间四、六分取。推广期间,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告人程某某带领客户专员刘某某、权某某向李某某、石某某等多名客户介绍推广该业务,承诺预期收益达30%,15%止损,亏损全赔付。“炒汇全托管模式”共运营四期,第一、二期运营正常,第三、四期运营过程中**公司未按承诺止损,以全部亏空为由,拒不退还资金,致李某某、石某某等人投资资金全部损失。经审计,**公司Fort-Fx四期炒汇业务合计交易数额为美金1927457.51元,折合人民币约1300万元。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卢某某、程某某与投资人相约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侦大队商谈赔偿事宜,后被移交福田分局福田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卢某某、程某某的身份材料、资金往来审计报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料及银行账户资料、协助冻结财产通行书、报案材料、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章某某、石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国付宝交易记录电子版。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交易,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静

2019年11月29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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