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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程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告人卢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固始县**镇**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9年10月28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告人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固始县**镇**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9年10月28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程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7时许,被告人卢某某程某甲叫被害人程某乙到汪棚镇毛学村隔堰村民组河湾地帮着砍伐树木,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程某甲锯树,卢某某程某乙用绳子系着树干牵引着往下倒,在这过程中,被锯树木加速倒下砸到被害人程某乙,致其头部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二被告人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程某甲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砍伐树木,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自首,案发后补偿被害方相应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斌

符晨阳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程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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