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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罗某甲诈骗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庄街道**村**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庄街道**号**房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于同年7月18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绰号罗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巷路**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3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7月8日被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于同年7月18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罗某甲,卢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香榭大道茶楼经商议后决定以帮人介绍到贵州赤天化拉货为由实施诈骗。后由被告人罗某甲冒充拉货老板,同案人罗某丙(另处理)参与作介绍人,被告人卢某某联系被害人姚某某。期间,为获得被害人信任,被告人罗某甲、卢某某在红花岗区南门关综合市场1号门面找人制作了虚假的贵州**股份有限公司印有被害人车牌的车辆通行证2张。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罗某甲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姚某某20000元人民币。次日,被害人将二台拉货车辆开往贵州**股份有限公司拉货被拒后发现被骗,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虚假车辆通行证;2.书证: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报案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欧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卢某某、姚某某、杨某某、欧某某的辨认笔录;7.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介绍拉化肥为由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李晓林

黄远华

                                         葛玲娟

                             检察官助理  唐天玉

 2020年10月10日 

                                 

1.被告人罗某甲、卢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叁册,光盘玖张,散件陆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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