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90********,汉族,专科毕业,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71966********,汉族,初中,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88********,汉族,专科毕业,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87********,汉族,初中,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90********,汉族,中专,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都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95********,汉族,中专,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聂某某、冯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卢某某、聂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各出资7000元,租住济源市沁园街道御驾居委会北一巷29号302房间,通过在赌博网站“菲洛城”上注册账号,并组建微信群,招揽赌客,设立赌博规则,通过微信接收赌资并在赌博网站上投注,利用“重庆时时彩”开奖结果进行赌博,根据赌博网站的赔率赚取差价。现查明,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月8日期间,被告人卢某某、聂某某累计收取赌资124470元,抽头渔利24000元。被告人李某乙、都某某在此期间为赌博活动提供收取赌资、下注等服务。
2018年1月份,被告人聂某某、都某某退出。同年1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加入后继续采取上述模式组织赌博活动。现查明,2018年1月9日至2月14日期间,被告人卢某某、李某甲累计收取赌资259357元。被告人李某乙在此期间为赌博活动提供收取赌资、下注等服务。
2018年2月22日,被告人冯某某加入,被告人卢某某、李某甲、冯某某各出资10000元继续采取上述模式组织赌博活动。现查明,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卢某某、李某甲、冯某某累计收取赌资16270元,抽头渔利29085元。被告人李某乙、聂某某在此期间为赌博活动提供收取赌资、下注等服务。
综上,被告人卢某某累计收取赌资400097元,抽头渔利53085元;被告人聂某某累计收取赌资124470元,抽头渔利24000元;被告人李某甲累计收取赌资275627元,抽头渔利29085元;被告人冯某某累计收取赌资16270元,抽头渔利29085元;被告人李某乙非法获利11000余元;被告人都某某非法获利9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李某甲、聂某某、冯某某、李某乙、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李某甲、聂某某、冯某某、李某乙、都某某开设赌场,其中卢某某情节严重,上述六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卢某某、李某甲、聂某某、冯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李某乙、都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都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聂某某、李某乙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李某甲、聂某某、冯某某、李某乙、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 宁
张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冯某某、聂某某、李某乙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李某甲、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5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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