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793号
被告人卢某某,绰号“荔枝”,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村委会**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车牌为粤A8****的小轿车,搭载被告人邓某某及两名未成年人卢某某、何某某(案发时均为15岁)到达广州市天河区**小区,后卢某某、何某某在被告人卢某某指使下于当日21时许进入该小区的**栋**房,盗走房内的女装浪琴牌手表一块(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8000元)等财物,后上述四人逃跑并分赃,被告人邓某某参与分赃及销赃。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卢某某、邓某某被抓获,在邓某某身上缴获上述女装浪琴牌手表一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表等物证、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6案发经过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7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国华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邓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6册,光盘共11张;
3.被告人邓某某作案用手机一台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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