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邓老四”,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成都市温江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1993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94年1月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成都市温江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镇**村**组**号。2019年11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4日,2019年11月15日因吸毒成瘾严重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邓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邓某某、张某某共谋盗窃后,驾乘一辆红色“宝路达”牌四轮电动车,在位于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国色天乡”五号门斜对面的中国******项目部工地,采用铁钳断线、用车装运的方法,共同将该工地内的WDZA-YJY63-0.6/1KV-1×400型号铜芯电缆线共167.04米盗走并运至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和林村11组一租房存放。经鉴定,上述被盗铜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9756元。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卢某某、邓某某、张某某在上述租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上述被盗铜芯电缆线段。破案后,上述被盗铜芯电缆线段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邓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邓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卢某某、邓某某、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波
附:
1.三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被告人邓某某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各1份,提讯证、换押证各3份。
3.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 “宝路达”牌四轮电动车1辆、铁钳1把,建议依法予以没收。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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