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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邓某甲等3人滥伐林木案)_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街道办事处**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街道办事处**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卢某某、邓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期间,广西**县**镇**街**号居民蔡某某以25万元的价格与**县**镇**村**屯购买该屯地界“坡兴”、“黄卡”、“坡单”(林地名,壮语称谓,位于**县**镇**村12林班内,下同)屯集体所有的一片松杂混交林林木,并按协议预先支付12.5万元林木款,余款待砍伐后支付。蔡某某购买该林木后,了解到其所购买的该片林木,松林木可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杂林木只允许办理少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17年8月份,蔡某某联系到犯罪嫌疑人邓某甲,告知其在田阳县**镇**村购买得一片约2000亩的松杂混交林欲销售,问邓某甲是否愿意购买,邓某甲提出要到实地查看林木后再做决定。同月某日,邓某甲、蔡某某相约到田阳县**镇**村**屯“坡兴”、“黄卡”、“坡单”林地,双方实地查看林林木状况及范围后商定,由犯罪嫌疑人邓某甲以55万的价格买下该片林木经营权。

被告人邓某甲55万的价格与蔡某某购买了田阳县**镇**村**屯“坡兴”、“黄卡”、“坡单”林地林木后,主动联系被告人卢某某、邓某乙,说明其与蔡某某购买得林木的情况,并提出,只要邓某乙、卢某某每人出资5万元,即可入股砍伐经营该片林木,问被告人邓某乙、卢某某是否参与,邓某乙、卢某某均表示同意出资入股共同经营砍伐该片林木。

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邓某甲约蔡某某在田阳县城签订田阳县**镇**村**屯“坡兴”、“黄卡”、“坡单”林地的林木转让协议。次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卢某某相约到田阳县城与蔡某某协商林木转让事项并签订林木转让协议书后,由被告人邓某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蔡某某林木款40万元,余款按协议规定支付。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卢某某购买得林木所有权后,于2018年3月份,由被告人卢某某以其名义申办该片林木的采伐手续,其中办理松木采伐证13份,采伐数量1985立方米;杂林木林木采伐许可证1份,采伐数量106立方米。同月,经被告人邓某甲联系到**籍的林木砍伐民工,与民工谈好砍工费和林木砍伐要求后,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卢某某带民贵州籍民工9人到**村**屯“坡兴”、“黄卡”、“坡单”林地,在现场给民工指明其要砍伐的林木范围、树种,交代砍伐林木要求(松原木制材成2米长、杂原木制材成1-2米长)后,雇请**籍民工驻场实施林木采伐作业,持续砍伐至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卢某某在**村**屯“坡兴”、“黄卡”、“坡单”林地雇工实施林木采伐的林木超出了其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林木采伐面积范围和规定的采伐树种,造成滥伐林木现象,2018年11月25日,被田阳县林政管理工作站工作人员在该伐区检查发现并制止。2019年3月11日,经聘请广西南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卢某某在“坡兴”、“黄卡”、“坡单”林木采伐现场进行测定:超证采伐的杂木面积91.2亩、松木面积8.55亩;现场被滥伐林木蓄积量108.2立方米,出材量81.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邓某甲、卢某某、邓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农现积、蔡某某、谭某甲、黄某某、谭某乙、谭忠平的证言;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广西南宁**科技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百色市森林公安局价格认定协助书、广西**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价格评估结论书;

5.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卢某某、邓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卢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购买所得的林木,蓄积量共108.2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卢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至两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秋果

2019年12月9日

附:

1.三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①卢某某 1507889****;②邓某甲1348102****;③邓某乙18176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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