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洛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3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住丹凤县**街**社区**委**院,捕前系丹凤县委**。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住丹凤县**街**社区**。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
本案由丹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郭某某、许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日移送丹凤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函于2019年12月23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审查期间,2020年1月8日丹凤县公安局将许某某撤回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明知国家特高压电项目工程经过丹凤县**镇**村**组,为获得该项目的补偿款,2016年2、3月份,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告人郭某某商议后,先后与段湾村村民李某乙、李某丙签署租赁柴山地合同,并支付租金7000元声称修建散养鸡场,为能够顺利向施工方索要到巨额补偿,被告人卢某某将租赁合同起止时间写成2013年5月至2033年5月,期限20年。2016年5、6月份,被告人卢某某、郭某某得知工程即将在其租赁的柴山内进行施工后遂用铁丝网将其所租赁的柴山围挡。2016年下半年,国网湖北送变电工程公司施工队开始在卢某某、郭某某租赁的柴山地内修建输电塔基,被告人卢某某、郭某某以养鸡为由向特高压线路工程项目部索要20万元补偿款未果。2016年11月份,当施工队在卢、郭租赁的柴山地内修建第二个塔基时,二被告人为能尽快得到赔偿又多次找施工队,要求施工队负责人出面与其商谈鸡场赔偿一事。后被告人卢某某又指使许某某(另案处理)到施工工地阻挡施工作业。许某某到达施工现场后多次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阻挡工队施工长达一周左右,施工方被迫向丹凤县铁峪铺派出所报警。2016年12月2日,湖北送变电工程公司施工队协调员郑某某为了使特高压电工程能按期完工验收,遂代表该公司与被告人卢某某、郭某某签订12万元补偿协议后工程才得以继续正常施工。2018年7月10日,在丹凤县特高压征迁办、国土局、**镇政府、丹凤县电力局等部门协调下一次性补偿被告人卢某某、郭某某12万元。2018年10月15日,丹凤县统征办支付被告人卢某某、郭某某补偿款12万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处警说明、柴山租赁协议、机场拆迁补偿会议纪要及领条、进账单、户籍证明、退款业务凭证等书证;证人许某某、孙某某、杨某某、李某乙、郑某某、张某某、李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卢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搜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卢某某、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向阳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郭某某现分别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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