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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86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23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浙江**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街道**路**幢**室。2009年9月15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3月18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5月18日。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05197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工作单位:浙江**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浙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5日,公司总部地址位于本市江干区**路**大厦**层,后陆续设有西湖门店等经营点。2017年开始该公司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金融养老理财产品,发行“**财富”系列、**1号等投资项目,以年化收益7.5-12.5%的利息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被告人卢某某于2016年入职**公司担任公司经理,自公司开始销售理财产品起明知上述情况仍负责公司日常运行。被告人郭某某于2018年5月30日起担任**公司西湖门店经理,明知上述情况仍负责西湖门店运营。经审计,截至2019年2月29日,**公司未离场投资人98人,实际损失为人民币29228265.50元。被告人郭某某在任职西湖门店经理期间,实际损失为人民币18158505.00元。2016年6月8日至2019年6月21日,**公司对公账户流入资金人民币262515881.20元,其中2018年8月29日至2019年3月7日北京**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备付金人民币183317938.85元,流入资金主要支出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人民币198286850.00元,及公司经营、员工工资、兑付投资人等。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郭某某均系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其中,被告人郭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5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退款凭证、浙江**服务有限公司人员名单、人事任命书、会员卡及宣传资料、委托书、浙江**发展总公司企业情况专题汇报、房屋授权书、投资人基本情况表、银行流水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投资人信息登记表、投资合同、执行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刑事判决书、审计报告初稿、情况说明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王某甲、吴某某、李某丁、蔡某某、李某戊、李某己、王某乙、金某某、黄某某、王某丙、饶某某、潘某某、王某甲、盛某某、朱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卢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等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郭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郭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童 帆

    检察官助理  戴 勤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1596882****)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8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2份。

4.投资人名单1份、涉案财产冻结及退赃情况表格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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