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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金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81********,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本市普陀区**村**号**室,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金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本市宝山区**村**号**室,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

上列二名被告人于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2月19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金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卢某某建立网络聊天群,组织群内成员通过“上海麻将”APP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牟利。被告人金某某参与共同管理聊天群,帮助抽头、记账等。经审计,2018年12月至案发,卢某某、金某某抽头牟利共计人民币5150元。

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卢某某、金某某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孔某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转账记录、记账记录、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物证;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及被告人卢某某、金某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卢某某、金某某共同开设赌场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管辖批复等,证明本案案发、被告人的到案及本案管辖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伙同被告人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卢某某、金某某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金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金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金某某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卓英

检察员:左静松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金某某现于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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