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19〕54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东营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村**组,现住河南省伊川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东营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部总监,户籍所在地东营市东营区**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东营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东营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7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唐某某、钟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化名李某某利用何某某的身份信息于2015年6月10日注册成立东营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注册成立东营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东城分公司), 于2018年3月30日注册成立东营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城胜南营业部(以下简称胜南营业部),被告人卢某某为该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唐某某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部总监,主要负责**公司下属的胜南营业部和东城分公司的融资业务。被告人钟某某任**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后勤及行政事务工作,卢某某不在东营时,其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被告人卢某某、唐某某、钟某某安排公司业务人员采用在人流密集区摆放展板、发放企业传单、带领客户到实体企业参观、宣讲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通过接受现金、银行卡转账、POS机刷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截至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卢某某、唐某某、钟某某共计非法吸收梁某某等1423名投资人资金共计11662.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唐某某、钟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1662.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丽丽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唐某某、钟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五十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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