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五部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221988********,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吉林省梨树县**乡**村**。2019年8月6日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19年08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自2019年08月23日至2019年09月19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于2019年9月17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8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扶沟县**镇**村**村。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19年08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自2019年08月20日至2019年09月16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于2019年9月17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以来,卢明山(在逃)、赵某某(在逃)租用郑州市金水区瀚海泰苑小区2号楼2006室、1902室,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7月中旬,卢明山、赵某某等人搬至郑州市金水区渠东路米家公寓圆融茶城,租用605、636等多个房间作为卖淫窝点。其中,卢明山是老板,赵某某负责收款、管理卖淫女等,被告人卢某某受雇佣负责聊嫖客、在外围放风。2019年6月13日至7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受卢明山雇佣,负责在楼下望风。2019年7月9日至8月4日,韩某某(另案处理)受卢明山雇佣,负责在楼道内望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韩某某、吴某某、张某甲、庞某某、王某某、钟某某、张某乙、夏安利、张某丙、郭某某、张某丁、应某某、刘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左右,并处罚金;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左右,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红香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某某》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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