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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案)_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镇**路**号,捕前暂住普洱市思茅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4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0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8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市**乡***社**小组**号,捕前暂住普洱市思茅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4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0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在普洱市思茅区**小区,租用李某某的**幢**室,并购买电脑、手机等设备,招聘数名女学生作为话务员,利用购买的公民电话信息进行拨打虚假贷款电话,引诱被害人进行贷款,骗取被害人的贷款手续费,共计拨打诈骗电话3111条,发送信息221条,共计3332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十二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蒋某某、依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邓某某、高某某、杨某甲、詹某某、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光盘一张及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拨打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对多人进行诈骗,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商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普洱市思茅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4册;量刑建议书。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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