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0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群众,住河北省邯郸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0199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群众,住河北省邯郸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0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群众,住河北省邯郸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注册赌博平台二维码和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赌博广告的方式,先后共同担任“大爆奖”、“大掌柜”、“大智慧”等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并发展下线,主要由卢某某负责联系上级代理和下级代理,陈某某、刘某某根据卢某某要求向不特定人群免费散发印有下载赌博平台二维码的打火机、停车牌、提醒牌等,并提供自己的手机号、支付宝账户、银行卡等供卢某某用于赌资和佣金结算、提现,卢某某向陈某某、刘某某支付报酬。经查,赌博平台及上级代理沈某某向卢某某返佣金共543305.88元,卢某某向下级代理返佣金251453.98元,卢某某指使陈某某向下级代理返佣金23220元。卢某某担任代理期间共非法获利26.86319万元,陈某某、刘某某各非法获利1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于2020年8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经卢某某多次联系分别于2020年8月18日、8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目前,卢某某退还赃款41万元;陈某某退还赃款11975元;刘某某退还赃款1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及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及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支付宝截图、支付宝交易明细、情况说明、退赃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截图、录频视频、支付宝帐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三人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卫 芳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邱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1份。
4.电子数据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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