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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韦某甲等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6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本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7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本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本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韦某甲、韦某乙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卢某某、韦某甲、韦某乙到本自治县明伦镇翠山村上邦屯地刮山(地名)帮砍木头,期间卢某某在林地附近发现黄某某放置于该地内的空压机和柴油机各一台,卢某某把该事告知韦某甲、韦某乙,三人商量将空压机和柴油机盗走,当日18时许,三人将空压机和柴油机抬到路边并用韦某乙的三轮车拉到本自治县龙岩乡龙岩街上以550元出售给收废旧的韦某丙,三人平分赃款。经鉴定,黄某某被盗空压机和柴油机价值人民币1708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韦某甲、韦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7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钰航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韦某甲、韦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本人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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