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个体养羊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市,住怀仁市**乡**村。因涉嫌销售有毒食品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应县公安局逮捕;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应县**乡**村。因涉嫌销售有毒食品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25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应县**乡**村。因涉嫌销售有毒食品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马某某、郭某某涉嫌销售有毒食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发现自家羊圈里养的一部分羊状态不好,又在羊圈东北角发现地上的高粱粒有股刺鼻的味道,怀疑是被人下毒药了,遂电话报了警。应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察看后吩咐其不要出售这些吃了毒药的羊。民警离开后,被告人郭某某(马某某的妻子)为减少损失,劝其丈夫将这些羊卖掉,给孩子们买点过年的东西。马某某听后,遂于当天下午电话联系到了怀仁**的被告人卢某某,以3900元的价格卖给卢某某5只吃了毒药的羊(其中3只死羊,2只活羊)。2020年1月12日早上,马某某又发现有4只羊快不行了,再次电话联系卢某某,以2500元的价格将这4只羊(其中2只死羊,2只活羊)卖掉。卢某某明知马某某卖给其的这9只羊可能是吃了毒药的,为了贪图便宜多挣几个钱,仍予以收购并将其中的4只活羊以正常价格转售给了河北的收羊人,剩余的5只死羊没来得及出售即被公安机关查扣,现已依法销毁。经鉴定,马某某家的羊是吃了含有剧毒农药特丁硫磷的高粱种子才中毒的。2020年1月15日,应县公安局民警将马某某、郭某某、卢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物证;4.朔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马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马某某、郭某某销售明知吃了毒药的羊,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马某某、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日芳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住怀仁市**乡**村;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现住应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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