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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魏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9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阳区**街道,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大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惠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开始,被告人卢某某、魏某某假扮银行工作人员,在惠州、东莞、广州、肇庆等多地,以免费给被害人办理信用卡、刷卡机为由,让被害人拿出身份证、原有银行卡登记以及操作被害人手机,一是趁被害人不注意,使用刷卡机或者云闪付功能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内的钱,二是以先刷受害人99元押金、开机费或者599元会员费,承诺之后一两个月返还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具体盗窃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卢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赛格广场一楼盗刷被害人古某某银行卡内698元。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卢某某、左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七星路吉祥二巷**号**仓库,骗刷被害人梁某某银行卡内99元押金,之后再趁被害人不注意盗刷银行卡内599元。

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卢某某、魏某某在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街,加被害人严某某微信联系办理信用卡,同年11月1日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内3966元。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卢某某、魏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百货店门口盗刷被害人刘某甲银行卡内398元人民币。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卢某某、魏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龙湖大道人民路**号盗刷被害人刘某乙银行卡内900元人民币。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卢某某、魏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马庄镇**停车场盗刷被害人宋某甲银行卡内698元。

2020年4、5月份,被告人卢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的一个广场盗刷被害人唐某某银行卡内599元。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惠州市仲恺区惠风四路**号**饭店门口盗刷被害人谭某某银行卡内698元。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镇大山村住宅区一便利店门口盗刷被害人宋某乙银行卡内698元。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卢某某、魏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桥东**酒店盗刷被害人谢某某银行卡内100元人民币。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卢某某、魏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桥东街道林岗头新区**号盗刷被害人刘某丙银行卡内698元。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卢某某、魏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南璇工业区的**公寓,拿被害人张某某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办理信用卡,同年6月28日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内1730元,同年7月2日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内1010元。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卢某某、左某某(另案处理)在惠州市惠城区东江工业区,骗刷被害人王某某银行卡内99元押金,之后再趁被害人不注意盗刷银行卡内599元。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卢某某、魏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东江路口**号盗刷被害人吴某甲银行卡内598元人民币。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卢某某、魏某某在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新寮村**网吧门前盗刷被害人吴某丙银行卡内119元人民币。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卢某某、魏某某在惠东县平山街道青云居委城南车站药厂后面盗刷被害人李某某银行卡内1900元人民币。李某某发现后联系卢某某、魏某某,同年7月12日,卢某某、魏某某微信转账转回1900元给李某某。随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卢某某、魏某某,当场缴获刷卡机、办卡简表、手机、银行工作证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思益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魏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公安卷十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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