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2004年7月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三千元,没收赌资五千九百元;2006年10月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2009年4月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0年9月因吸毒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5月,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收缴赌资一千七百元。被告人卢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卢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月19日释放。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户,住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1196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户,住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2014年5月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三百元,没收赌资一千元;2014年5月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孙某甲、黄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卢某某、孙某甲、黄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孙某甲、黄某甲,组织顾某某、范某某、黄某乙、孙某乙等多人,在张家港市**镇**村**港**组**号以“牛牛”、“二八杠”、“格罗沙”等方式聚众赌博。
2018 年9 月11 日,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孙某甲、黄某甲,组织朱某某、黄某乙、陈某某等23人,在张家港市**镇**村**港**组**号以“牛牛”、“二八杠”、“格罗沙”等方式聚众赌博,后被民警抓获,涉案赌资60125元。
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
2.证人朱某某、黄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孙某甲、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孙某甲、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孙某甲、黄某甲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某某、孙某甲、黄某甲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黄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孙某甲、黄某甲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俊成
检察官助理:王 志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孙某甲、黄某甲均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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