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岑溪市波塘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8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岑溪市三堡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4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黎某某、卢某某每人出资2000元人民币作为股东,在岑溪市波塘镇**村**家坟山的坟台开设“摊场”,吸引赌博人员前来参加赌博,黎某某负责“抓摊”、“拨摊”,卢某某负责“荷利”,对每一局进行参赌输赢的赔付工作。该赌场开设了6日左右,获利约人民币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卢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关升
检察官助理:陈红妮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卢某某现羁押在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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