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8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9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山下,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卢某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通过***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了梅州市***贸易有限公司、梅州市***科技有限公司、梅州市**建材有限公司、梅州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梅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五家公司的设立登记资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私章、公司公章、银行对公账户等),并将上述资料以每套8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某(未到案),获利人民币4000元。2019年11月,被害人王某某被人以淘宝刷单的方式骗取了约人民币44万元,有部分钱款通过梅州市***贸易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转移。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卢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凌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雯丽
(院印)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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