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41994********,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云南省宾川县**镇**村委**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0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04日21时左右,被告人卢某某持“B2”类驾驶证驾驶云******小型越野车沿宾川县金牛镇白塔路由鸡足山旅游公路县城支线方向往佛都路方向行驶,21时30分许超速(时速107km/h)行驶至**路**段李某某户附近路段时,遇谢某某驾驶未按规定时限注册登记的奔的牌二轮电动车在其前方同向行驶,被告人卢某某驾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使云******号小型越野车前部右侧与谢某某所驾二轮电动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谢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某一同前往医院抢救,但无故离开医院,直到12月5日早上9时才到宾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至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速行驶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彭永新
检察员:
王苏会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4964****。
2.随案移送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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