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212000********,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盘锦市大洼县**镇**社区**号,现住海城市**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11月9日11时20分许,驾驶牌照辽A****7比亚迪小型轿车沿海城市东外环响堂交通岗北侧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忽视行车安全,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与骑行自行车的张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致张某甲(被害人,男,殁年66岁)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其多发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卢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海城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信息表、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接触部位勘验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卢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 强
检 察 员: 万明东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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