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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99********,汉族,日照**学院在读现在山东**有限公司海外公司实习,户籍地山东省临沭县******号住平原县******有限公司**公司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月13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20时5分左右,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鲁C7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平原县平尹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前曹镇高速路口东时,与前方顺行的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某弃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1月12日8时到平原县交警大队投案。经依法认定,卢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诊断证明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刚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平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通话录音、现场勘查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离现场,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到平原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祖丙山

202042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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