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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74********,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崇阳县******号,居住地为湖北省崇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卢某某驾驶鄂L****号中型自卸货车由湖北省通城县往江西省修水县方向行驶,7时许,行驶至G353线修水县****检查站路段,在连续下坡转弯时,被告人卢某某驾驶的鄂L****号中型自卸货车向道路左侧侧翻,车厢上所载水泥将对向正常行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及摩托车驾驶员胡某某掩埋,造成被害人胡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卢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修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及超载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遇有下雨天气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胡某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证明、前科证明、赔偿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周某某、冷某甲、冷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卢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训才

检察官助理:余美金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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