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冠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3时44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鲁P*****号小型轿车,沿冠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路口时,与前方顺行左转弯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认定,卢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次要责任。2020年6月16日,陈某某经冠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宏鹏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在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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