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32198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西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7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决定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诉讼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桂E****1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途经西林县…镇..路与..路交汇处路口时,因未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先行,导致车辆碰撞到横过道路的行人颜某某,造成颜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西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卢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尸体检验鉴定,颜某某系道路交通小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并发肺部感染导致呼吸、循环哀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或辩解;
2、证人黄某某、刘某某证言;
3、《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韦明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77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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