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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5〕80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81986********,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初中文化,务农,家住上高县**镇**村**号**号。2015年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高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高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卢某甲驾驶赣******小型客车由上高县田心镇南江村往墨山垦殖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田心石灰厂路段时,与同向黄某某驾驶的后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三轮摩托车的被害人李某某被甩下车后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卢某甲驾车逃离现场。经上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卢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黄某某、卢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晏 毅

书记员:晏庆荣

2015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上高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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