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5时5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闽E*****号轻型自卸货车沿X510县道自漳浦县官浔镇马口方向行驶至官浔镇康庄村路段时,因车厢门没有关好时行车导致车厢后门碰撞到交会方向行驶的闽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驾驶人赵某甲,致其当场死亡。被告人卢某某得知发生事故后报警且返回现场参与抢救伤者,并自动向漳浦县公安局投案。经鉴定,赵某甲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卢某某在本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赵某甲无责任。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卢某某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与赵某甲家属何某某等人就漳浦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3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赵某甲家属因赵某甲死亡造成的损失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卢某某预先支付给赵某甲家属的额外补偿人民币4万元不再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材料等书证;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福建达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行车时没有关好车厢门,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恋钦
检察官:林曼娜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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