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号**号,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陕A****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未央区丰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洛门路,在向南右转过程中与沿同方向行驶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二车受损,电动车驾驶员孟某某受伤,电动车乘坐人卞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某现场报警投案。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卢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孟某某负次要责任,卞某某无责任。经法医鉴定:卞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中枢神经系统(颅脑、脊髓)损伤合并开放性胸腹腔损伤而死亡。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供述;
5.户籍证明;
6.报警记录;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8.法医鉴定报告;
9.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事发后现场报警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守武 刘昕炜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4944****。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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