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15时30分,被告人卢某某驾驶粤G7****号小型轿车搭载妻儿四人行至686县道4公里780米路段(**往**方向)时,被告人卢某某试图越过道路中间的单黄虚线实施超车,与对向被害人金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金某某送院抢救无效死亡、涉案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卢某某驾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不得超车。”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卢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洪某某的证言;
4.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机动车安全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 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7. 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人身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8. 被告人卢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卢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附:1. 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关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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