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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陕H****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商州区江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丹江一品门前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走在斑马线上的行人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李某某经商洛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20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经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李某某系生前遭交通事故外伤后造成颅脑损伤及创伤性休克死亡。2020年3月8日,被告人卢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家属人民币31.2万元(大写:叁拾壹万贰仟元整),李某某家属出具谅解书,被告人对卢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传唤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某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陕西商洛秦源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依法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立

                                       检察官助理:房磊磊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零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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