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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街**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卢某甲驾驶浙DJ9****小型轿车沿上楼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阳市上楼线江北街道**小区前路段,与其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卢某乙驾驶的东阳D78209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及卢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甲电话联系妻子占某某(另案处理)和儿子卢某丙(另案处理)到现场。占某某、卢某丙向交警谎称肇事人员系占某某,后被告人卢某甲离开现场。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卢某甲主动到交警队接受调查。

经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卢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卢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现被告人卢某甲已赔付被害人卢某乙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医院病历、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占某某、卢某丙、卢某丁、俞某某、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琤琤

2020年32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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