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三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2020年01月16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孟津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孟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豫******号小型面包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孟津县**镇**村一组路段,撞住道路北侧由东向西行走的吕某某,造成吕某某死亡及小型面包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卢某某未停车、未报警,驾车逃逸。2020年03月26日被告人卢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信息及车辆信息、孟津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家属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河南省金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证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而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荆俊杰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