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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2********,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卢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搭载卢某乙沿三堡至立垌方向的公路上行驶。10时50分许,卢某甲驾车行驶至三堡镇旺山口新村路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侧翻在公路上,造成车某某损坏、卢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卢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某乙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立旺

检察官助理:黄泳霖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联系电话:1577746****;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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