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96********,壮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社区**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卢某甲驾驶号牌为桂B****5小型轿车由本自治县明伦镇明伦社区往龙水村方向行驶,17时10分许行至明伦社区至龙水村3km+50m处时,未靠右行驶,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卢某乙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卢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卢某乙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甲积极拨打救助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与被害人家属达到赔偿协议,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320000元(含保险公司赔偿给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11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系2020年1月26日17时许冉义兢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在本自治县明伦镇龙水村桥头发生一辆小车与一辆三轮车相撞,造成三轮车驾驶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4日对卢某甲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

(2)人员基本信息及户籍证明,证实:卢某甲的身份情况与上述认定一致。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经查询,卢某甲未有犯罪前科。

(4)到案经过,证实:2020年1月26日17时21分,本自治县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接到电话报案后赶赴现场,被告人卢某甲在现场等候。因当日卢某甲还需配合家属处理后事,于次日下午主动到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询问。

(5)小型轿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桂B****5小型轿车所有人:卢某甲,于2019年12月25日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为2020年12月18日。

(6)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卢某甲于2019年5月23日领得C1类机动车驾驶证;被害人卢某乙于2011年2月1日领得E类机动车驾驶证,于2017年2月1日到期,驾驶证当前为“注销”状态。

(7)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本自治县交通管理大队于2020年1月26日依法扣押桂B****5小型轿车及机动车行驶证、卢某甲所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卢某乙所有的三轮摩托车,于2020年3月4日将桂B****5小型轿车、机动车行驶证发还给卢某甲,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发还给隆某某。目前暂扣卢某甲机动车驾驶证。

(8)提取血样登记表,证实: 2020年1月26日22时38分,医务人员梁某某在明伦镇中心卫生院对卢某甲抽取血样。2020年1月27日0时8分,环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莫某某在明伦卫生院对卢某乙抽取血样。

(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甲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乙负次要责任。

(10)保险赔款通知书及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单,证实:2020年4月15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机动车保险赔款人民币112000元汇到卢某丙邮政储蓄银行帐户(尾号:6750)。2020年4月20日,卢某丁将人民币175000元汇到卢某丙邮政储蓄银行帐户(尾号:6750)。

(11)收条及刑事谅解书,证实:事故发生后,卢某甲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自愿达成谅解协议,卢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人民币320000元(含已付35000元丧葬费和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110000元死亡赔偿金),卢某甲已付清剩余的赔偿金人民币175000元,死者家属对卢某甲的过错行为表示谅解。

2.证人证言:

(1)证人卢某戊的证言,证实:2020年1月26日17时许,其乘坐卢某甲驾驶桂B****5小型轿车自明伦街沿着村级水泥路往明伦才院屯方向行驶。17时15时左右,行驶至“龙水桥”路段一弯道处时,对向突然驶来占着右道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卢某甲就打喇叭并往左边打方向避让,而三轮车也往左边方向驶来,最后两车发生碰撞,之后卢某甲打方向驶回原车道内将车子停下,下车后看见该辆三轮摩托车侧翻,驾驶员是一个60多岁的老人,躺在水泥道路中间位置,受伤严重,头部流很多血,卢某甲用其电话打120急救电话,之后医务人员来到将该老人送至明伦卫生院抢救,不久这位老人因抢救无效死亡。

(2)证人隆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月26日早上10时许,其岳父卢某乙在家喝了一杯自家酿的土米酒,16时许他驾驶没有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去明伦街上买菜。后来其岳母接到电话称卢某乙在明伦镇龙水桥路段出交通事故,之后其及家人立即赶去,到现场时救护车刚好送卢某乙去明伦镇卫生院,卢某乙被送到卫生院约20分钟后医生就讲卢某乙抢救无效死亡。

3.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20年1月26日16时许,其驾驶自己的桂B****5号牌轿车搭载朋友卢某戊从明伦社区礼乐屯出发,准备去明伦镇才院村其堂姐卢某己家里玩,当行驶至离“龙水桥”还有约100米的一弯道路段时,发现前方有一辆三轮摩托车占着右侧车道朝其行驶过来,其就打喇叭,但对方三轮车还是占着右车道,其便打方向往左侧车道避让,当两车临近时,这时对方摩托车也往左侧车道转弯过来,于是两车发生碰撞,其将车辆驶回路面上停车。出事后不久一过路的群众帮其报警,其使用卢某戊电话拨打120救护电话并再报警,之后伤者被送至明伦卫生院,其在现场等交警来现场处理。不久伤者抢救无效死亡。

4.鉴定意见

(1)血液酒精定性定量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检验,送检的卢某甲的血样中未检出酒精,送检的卢某乙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88mg/100mL。

(2)车辆车检报告,证实:经检验,发生交通事故的“桂B****5”号牌小型轿车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照明信号(右前照明信号在事故中牛损坏,其余正常)效能均符合技术标准。发生交通事故的“大运”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照明信号在事故中牛损坏,无法检测。

(3)尸检报告及检验照片,证实:经检验及结合现场勘查,卢某乙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5.勘验、检查等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6日在本自治县明伦镇明伦社区至龙水村3KM+50M进行勘验,现场遗留肇事车辆:一辆桂B****5号小型轿车,一辆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伤者卢某乙已送至明伦镇卫生院。桂B****5轿车右前侧损坏,三轮摩托车前部损坏,地面遗留有三轮摩托车倒地刮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卢某甲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到来,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小莽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本人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