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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沭县,住临沭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鲁Q6****号牌重型普通货车沿23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海县石榴街道蛤庄村路口处,遇前方刘某甲推行人力三轮车由北向南过236省道人行横道,重型普通货车前部保险杠与人力三轮车左侧车厢体发生碰撞,致刘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卢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拨打110报警,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公安局户籍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前科劣迹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供述与辩解;

4.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连云港**司法鉴定中心连**司鉴中心[2020]痕鉴字第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东海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东海县公安局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华奎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5966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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