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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34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5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22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组。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卢某某持C1证驾驶苏D93R8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武进区**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南五十余米处时,撞上同方向在前靠道路右侧行驶的由袁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陕西省汉中市人)驾驶的苏G628665号电动自行车,致袁某某连人带车倒地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卢某某明知发生事故仍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卢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已与被害人袁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对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439405.1元(其中包含交强险115000元),并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提供的被告人基本信息、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州

2021120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遵义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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