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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卢某某,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高邮市**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4月29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唐某甲亲属唐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卢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唐某甲亲属唐某乙、辩护人李霞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苏A5****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高邮市309县道15KM+210M处临时停车,车身距离道路边缘超过30CM,下车开左侧车门时疏于观察,与后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唐某甲(男,1950年**月**日生,住高邮市**镇**村**组**号)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唐某甲颅脑损伤死亡。高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卢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与被害方达成协议,除保险外赔偿被害方1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车辆照片、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物证、书证;

2.证人唐某乙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供述和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制作的检验意见书;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锴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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