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丰镇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丰镇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7日怀安县公安局对卢某某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因其身体原因,于2020年1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晚18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号牌冀E*****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晋B****)由南向北行驶至锡海线207国道433公里900米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死亡,卢某某所驾机动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怀安县交通警察大队下达第1307281201900002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卢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怀安县看守所关于拒绝收押卢某某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卢某某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道路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智博
检察官助理:武海艳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处于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7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