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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17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3时许,卢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四轮农机车从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新区,沿着毛九线往利国镇抱旺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海赤线1公里加500米(九所镇镜湖村水泥便道)路段时,因卢某某无证驾驶四轮农机车,未按安全操作规范驾驶,导致无牌号四轮农机车的左侧后轮碰撞上水泥便道上的水泥路桩后,卢某某驾驶无牌号四轮农机车的方向盘失控后冲撞上由周某某无证驾驶的琼D7****号二轮摩托车搭载罗某某,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罗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第4690271202000000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罗某某无事故责任。

乐东黎族自治县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乐)公(司)鉴(法医)字【2020】D-031号死亡情况说明:根据法医学尸表检验所见及结合案情分析,死者周某某身体部位存在创口及挫擦伤,符合生前交通事故受到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引起急性功能障碍死亡。

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海祥【2020】临鉴字第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罗某某的损伤程度目前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辆无牌号四轮农机车、琼D7****号牌二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身份证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委托书、鉴定受理通知书、检验受理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 

3.被害人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乐公司鉴(法医)字【2020】D-031号关于2020.6.21周某某死亡情况说明、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海祥【2020】技术检字第701号检验意见书、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海祥【2020】痕鉴字第317号司法鉴意见书、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海祥【2020】毒鉴字第6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海祥【2020】毒鉴字第6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未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不按操作规程驾驶机动车,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扣押的一辆无牌号四轮农机车、车牌号琼D7****的二轮摩托车退还给所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黄瑞

检察官助理:杜寒凡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一辆无牌号四轮农机车、车牌号琼D7****的二轮摩托车现存放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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