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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长沙市**运输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湘******轻型封闭货车在长沙市岳麓区**路家润多超市停车场内由西北方往东南方倒车时,恰遇被害人钱某某在此上述事发地由东向西步行,由于被告人卢某某严重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在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停车场内倒车时,疏忽大意,对车辆后方交通动态情况注意不够,观察不足,未及时采取制动措施;加之被害人钱某某也忽视自身安全,在停车场内步行时对道路内情况注意不够,未确保安全通行。致使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湘******轻型封闭货车后部与被害人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钱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晚23时许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麓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卢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钱某某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钱某某家属人民币28.5万元,被害人钱某某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卢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自认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案发后已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适用缓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萃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2369****);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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