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景谷县**乡**组**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30日至2020年4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7日至8月3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其云******号轻型自卸货车由景谷县城往景谷县永平镇方向行驶,10时18分许,车辆行驶至瑞临线K2661+580M路段处时,与被害人苏某甲驾驶的云******号车发生碰撞,造成苏某甲车内的苏某乙、苏某丙、雷某某、雷英敏不同程度受伤,苏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苏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苏某乙人体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经认定,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苏某甲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卢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取血液登记表、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封某某、赵某某、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以及被告人卢某某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两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如判决宣告前对被害人进行全部经济赔偿的,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玲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住景谷县**乡**组**组。
2.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一份。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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