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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8********,汉族,初中文化,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修水县**乡**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傍晚,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赣G966**号轻型自卸货车由修水县**乡集镇往该乡**村方向行驶,19时12分许,当行驶至**村**组**桥路段时,车厢尾部面板由于左侧连接装置松脱而甩向车身右侧,先后砸中路边行人朱某某、冷某某,造成朱某某当场死亡、冷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某及时停车施救并委托他人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颅脑功能障碍,死亡;被害人冷某某目前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修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归案说明、前科证明、调解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胡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 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酒精成份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尿液毒品成份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望宝

2020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9495627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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