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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5********,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公务员,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大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5月9日21时许,醉酒驾驶津J****6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在天津市武清区沿翠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熙和园西门处时,其车辆右前部撞击停放在翠通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车头朝北、车尾朝南的津A****0号小型轿车左后部及位于车下站立的该车驾驶员王某甲身体,王某甲车被撞后向前移动,致其车前部左侧又碰撞前方顺行、同向、同车道停驶的王某乙驾驶的津K****6号小型普通客车后部右侧,卢某某车右侧前部与王某乙车左侧接触,造成被害人王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后被抓获。

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卢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符合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8.1mg/100ml。

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乙、李某某等人证言;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卢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卢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仲鹏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小区**号楼**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78页;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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